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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动态

【宁波市】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4来源: 访问量: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0-2022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2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2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2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2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2年11月28日《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选择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点击左侧“申报指引”中的“提交申请”,将跳转至“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正式申报)”,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附件上传知识产权清单;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需要的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

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

1、市级奖励:《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甬党办〔2022〕38号)

(1)成本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成本补助(事前补助);

(2)认定补助: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符合条件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3)“上规”和“上高”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模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最高奖励35万元。

2、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与市级奖励叠加享受。

(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八)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受理时间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5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6日。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构建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生力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郭斯勇/吕宏校 电话:87910711/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陈宇飞/孙烨烽 电话:89292528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张星 电话:8938846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 电话:87732395

技术支持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园区)联系人详见附件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docx

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5: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